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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墩龙与陈广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墩龙,陈广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墩龙,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广兆,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墩龙与被执行人陈广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