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隋明辉与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隋明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克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明辉与被执行人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68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内容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风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