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民初字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字27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系原告长女被告杨某乙,系原告次女。被告杨某丙,系原告三女。被告杨某丁,系原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各负担10元。审判员 王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