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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民初字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字27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系原告长女被告杨某乙,系原告次女。被告杨某丙,系原告三女。被告杨某丁,系原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各负担10元。审判员  王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