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艮之与衡正军、衡文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艮之,衡正军,衡文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349号原告唐艮之。委托代理人唐华山。委托代理人夏有琴,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正军。被告衡文武。委托代理人衡洪闻,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艮之诉被告衡正军、衡文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唐艮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艮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唐艮之负担。审判员 黄海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