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85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李屯自然村001。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209095012。本院在审理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