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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唐永伦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永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863号罪犯唐永伦,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七月六日作出(2004)曲中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永伦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永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7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永伦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4月2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唐永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永伦系主犯、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一年零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日止。罪犯唐永伦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永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永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