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祝保华与李任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任昉,祝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任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保华,上诉人李任昉因与被上诉人祝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533号��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纠纷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在偿还借款过程中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