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汤志芬、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志芬,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袁福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3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志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天辰华府*栋1-3,1-4-1-1;1、11栋1-4-1-2,1-4-2-2号。法定代表人:传小青,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号C9-1-1。法定代表人:张岳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幢****#。法定代表人:袁媛。原审被告:袁福生。上诉人汤志芬���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94号民事判决,汤志芬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向上诉人汤志芬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汤志芬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志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