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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姜凤生、潘光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姜凤生,潘光蓉,重庆凤伸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42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强,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姜凤生,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潘光蓉,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凤伸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1号1幢1-21。法定代表人姜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凤生、潘光蓉、重庆凤伸劳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凤生、潘光蓉、重庆凤伸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凤生、潘光蓉、重庆凤伸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