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殷国纲与吴旭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纲,吴旭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182号原告:殷国纲,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吴旭东,男,汉族,住龙口市。原告殷国纲诉被告吴旭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国纲撤回对被告吴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