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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殷国纲与吴旭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纲,吴旭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182号原告:殷国纲,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吴旭东,男,汉族,住龙口市。原告殷国纲诉被告吴旭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国纲撤回对被告吴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