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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1223执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结义与被执行人李剑(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王群(女,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址同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剑、王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剑、王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