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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福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999号罪犯刘福东,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了(2008)哈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福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了(2008)黑刑一复字第70号刑事裁定,核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2008年12月25日入监服刑。2010年11月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3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福东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