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勇与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269号原告张勇,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宗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造成案件不能顺��执行,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十一条路东滨绥铁路线南、产籍号xx、用途为商服、建筑面积68.53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原告张勇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以西、阳明公园以东xx小区x1、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号、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91.83平方米房屋及张某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以西、阳明公园以东xx小区x2、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号、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96.71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故依法应予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张勇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以西、阳明公园以东xx小区x1、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号、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91.83平方米房屋及担保人张某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以西、阳明公园以东xx小区x2、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号、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96.71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移、变卖、担保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凤羽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海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