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江苏盈科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与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盈科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3行初6号原告江苏盈科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曹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卫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句容市市委党校。法定代表人高发巧,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从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盈科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从叶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盈科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盈科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颖审 判 员 乔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