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字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权与冯若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权,冯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字1002号申请执行人高权,男,1982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若兰,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高权与冯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权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若兰返还借款、案件受理费等合计9231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冯若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冯若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若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高权申请执行的案款9231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冯若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6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权发现被执行人冯若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运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