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邵明正与赵桐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正,赵桐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098号原告邵明正,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桐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正与被告赵桐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明正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利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