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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新敏与王凯、洛阳申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敏,王凯,洛阳申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敏,女,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王凯,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洛阳申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与中州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冯珑,该公司执行董事。李新敏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凯、洛阳申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凯、洛阳申酉置业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51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智玉辉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董磊磊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