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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仇香婷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香婷,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仇香婷。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政亮,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瑜、胡玲玲、王莹、陈同建、岳加加、郭素贞、梁娟、郑良会、翟金凤、张文革、仇香婷、孟凡芳与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30、726、691、739、833、832、830、725、736、715、604、6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732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30、726、691、739、833、832、830、725、736、715、604、60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