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秦建文与陈永春、陈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文,陈永春,陈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550号原告:秦建文。委托代理人:刘宋朝,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春。被告:陈乐梅。原告秦建文与被告陈永春、陈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1995年8月2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被告陈永春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永春结算借款本息,陈永春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5000元,陈永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55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日期,现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春、陈乐梅应共同偿还原告秦建文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