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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家与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戚燕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戚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女,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回山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11975。法定代表人戚小海。被执行人戚燕芳,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赵家女与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戚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外初字第000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家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赵家女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3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