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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树海与杨大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海,杨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64号申请执行人梁树海,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杨大清,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树海与被执行人杨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大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大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331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李 瑞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