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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男,汉族,1958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巴陵石化青坡一区。被执行人黄某,男,瑶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杨树塘居委会岳阳市建设银行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偿还申请人钟某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5日的利息3083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500元,上述款项合计106883元,但被执行人黄某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1068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聂登高代理审判员  彭靖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