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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贾垒垒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垒垒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垒垒,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垒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向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垒垒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21日,夏邑县人民检查院以立案追诉标准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彭秋丽审判员  孙慧君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