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申宗华诉被告邢学志、赵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宗华,邢学志,赵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08号原告:申宗华,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汉族。被告:邢学志,男,生于1978年4月29日,汉族。被告:赵晓丽,女,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原告申宗华诉被告邢学志、赵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邢学志、赵晓丽的送达地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不能有效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二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宗华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丰敏人民陪审员 陈中亚人民陪审员 柴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