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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申宗华诉被告邢学志、赵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宗华,邢学志,赵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08号原告:申宗华,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汉族。被告:邢学志,男,生于1978年4月29日,汉族。被告:赵晓丽,女,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原告申宗华诉被告邢学志、赵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邢学志、赵晓丽的送达地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不能有效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二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宗华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丰敏人民陪审员  陈中亚人民陪审员  柴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