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侯万清,姜文和、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万清,姜文和,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946号原告侯万清,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安平,干部,身份证号码×××。被告姜文和,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娟,身份证号码×××。原告侯万清与被告姜文和、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万清委托代理人安平,被告姜文和、王娟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3月8日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的砖平房及陆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院内厂房予以轮候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万清诉称,2014年3月9日,被告姜文和经被告王娟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当时约定四个月还款,口头约定月利率2%,本息共计1100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110000.00元借据一张,并用房照做抵押,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44733.3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1日。被告姜文和、王娟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姜文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侯万清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4733.3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1日),并以上述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侯万清支付利息;被告王娟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7.67元,减半收取1598.84元,保全费1243.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