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根宝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根宝,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1行终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根宝,男,1960年8月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卫国,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睿,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沈坤,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根宝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鼓楼征收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根宝,被上诉人鼓楼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郭睿、沈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京市五佰村20幢103室房屋系陈根宝所有,该房屋位于五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2015年1月19日,根据鼓楼征收办的申请,南京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冻结通知一份,对五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冻结,暂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交易等相关手续,暂停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鼓楼征收办将该通知书在五佰村社区进行了张贴公示。2015年7月,陈根宝向鼓楼征收办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冻结措施。至诉讼时,鼓楼征收办未解除该冻结措施。原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南京市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印发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该办法应当用于规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范围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和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和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案中,陈根宝房屋位于五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南京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南京市房屋征收部门,于2015年1月19日对包括陈根宝房屋在内的五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冻结,暂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交易等相关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该冻结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陈根宝要求鼓楼征收办解除对其房屋冻结没有法律依据。综上,陈根宝要求确认鼓楼征收办未履行解除对陈根宝房屋冻结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根宝要求鼓楼征收办赔偿经营投入、品牌形象等合计167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根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根宝负担。陈根宝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鼓楼征收办于2015年1月19日私下冻结陈根宝位于五佰村20幢103室的私有房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二、鼓楼征收办以进行危旧房改造为由进行冻结,但在冻结前未将应公开的内容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三、鼓楼征收办从审批到冻结、告示等整个过程都存在违法的造假行为,其所公示的文件内容不真实,公示文件地点、日期与事实不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四、陈根宝从2015年6月初得知房屋被冻结后,并未要求鼓楼征收办赔偿经济损失,只是要求解除冻结,方便陈根宝融资,让企业能够经营下去,并反复告知鼓楼征收办再继续冻结其房产,造成无法融资,将会导致陈根宝面临资金链断接、经济破产、家庭破裂等一连串严重后果,但陈根宝至今未得到鼓楼征收办的妥善答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鼓楼征收办停止冻结行为,立即恢复陈根宝拥有私有房产的支配权,并赔偿给陈根宝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被上诉人鼓楼征收办答辩称,案涉房屋冻结行为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没有侵害陈根宝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根宝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陈根宝向本院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查询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的房屋登记簿,证明案涉房屋一直处于抵押期;2、续当申请书(协议书)、告知函及续当凭证,证明案涉房屋设置有抵押;3、致伍佰村危旧房改造居民的一封信,证明陈根宝直至2016年3月才第一次收到关于拆迁的相关文件材料,鼓楼征收办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他拆迁相关证明材料陈根宝从来没有收到过;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2016年第1号),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证明鼓楼征收办在一审中所提交的征收的相关材料都是假的。5、伍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证明鼓楼征收办在一审中提交的征收的相关材料都是假的。被上诉人鼓楼征收办对陈根宝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4、5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上诉人陈根宝所提交的上述份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根宝在本案中系以鼓楼征收办未根据其申请解除对其房屋的冻结为由,要求确认鼓楼征收办的该不作为行为违法,但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陈根宝所有的、位于南京市五佰村20幢103室的房屋属于五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南京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南京市房屋征收部门,于2015年1月19日向相关部门下发房屋征收冻结通知书,要求对包括陈根宝房屋在内的五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交易等相关手续。因对陈根宝案涉房屋实施冻结行为的主体是南京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而非陈根宝在本案中所诉的鼓楼征收办,故陈根宝要求鼓楼征收办解除对其房屋的冻结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根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根宝的上诉请求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上诉受理费50元,由陈根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莉坤代理审判员 周 磊代理审判员 杨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