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882号原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咸宁温泉银泉大道旁源旗鼓村四组(尚城国际)1幢19层。法定代表人钱定均。被告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建设大道与龙翔路交叉口东南侧。法定代表人伦炳真。本院受理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标的额2990万元,超过本院受案标的额。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本院有权管辖3000万元以内的案件,故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家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