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益华与王世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华,王世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81号原告李益华,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12日。被告王世太,男,汉族,生于1996年8月25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隆鑫大厦13-1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华与被告王世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华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人民陪审员 张瑞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权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