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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彬如与黄远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如,黄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王彬如,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黄远春,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远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44610.6元,申请执行费569元,共计4517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远春的银行存款45179.6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力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