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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谷传坤、高玉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谷传坤,高玉霞,刘兆芬,毕永新,董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住所地临朐县顺河路与民主路南路东南侧。负责人:郭伟政,行长。被执行人谷传坤。被执行人高玉霞。被执行人刘兆芬。被执行人毕永新。被执行人董传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92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巨荣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