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字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宋林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林,张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字46号原告宋林,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红润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件号2106031963********。被告张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林与被告张猛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增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林负担。审判员 齐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