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1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松福与董晋务、林巧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福,董晋务,林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404号之一原告吴松福,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董晋务,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巧英,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福诉被告董晋务、林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晋务、林巧英所有的坐落于下浒镇下浒村中心街58号10室,并已提供原告吴松福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下浒镇下浒中心街49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确保被告有可能因诉讼保全错误而遭受损失能得到赔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吴松福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下浒镇下浒中心街49号房屋234600元部分的房产。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该部分查封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