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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福源电路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晶鑫数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福源电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众晶鑫数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570号原告深圳市金福源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沙头工业区裕民路六号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刘保国。委托代理人郑荣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众晶鑫数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三围路口裕兴三围科技工业园二楼201。法定代表人罗文俊。上列原告深圳市金福源电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众晶鑫数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福源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