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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田维中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40号罪犯田维中,曾用名刘贵东,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抗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维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2014年8月29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田维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田维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判处的罚金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维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