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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与邓金国、薛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邓金国,薛利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69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负责人黄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邓金国,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利艳,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与被告邓金国、薛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兰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