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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与曲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曲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681号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曲永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海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满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