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裴圣龙与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圣龙,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122号原告:裴圣龙,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委托代理人:谷宝珠,安徽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陆传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圣龙诉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裴圣龙承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