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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郑福德、杨晖、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郑福德,杨晖,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5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下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福德,男。被告杨晖,女。被告林荣密,男。被告李霞,女。被告柳宏生,男。被告闫霞,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郑福德、杨晖、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娄培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林荣密到庭参加诉讼,郑福德、杨晖、李霞、柳宏生、闫霞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诉称,被告郑福德与被告杨晖系夫妻关系、被告柳宏生与被告闫霞系夫妻关系、被告林荣密与被告李霞系夫妻关系。郑福德、杨晖于2014年3月31日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处贷款100000元,由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固定利率为9.9%,逾期利率为12.87%。现还款期限已过162天,尚欠本金100000元,实际拖欠利息为26070元,合计为126070元。庭审中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将要求给付利息变更为22792元,本息合计122792元。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认为,郑福德、杨晖系实际贷款人,其他众被告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因此各被告均有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众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792元,合计122792元,给付自即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35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林荣密辩称,对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郑福德、杨晖、李霞、柳宏生、闫霞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郑福德、杨晖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为郑福德、杨晖提供贷款10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9.9%,逾期贷款利率为12.87%,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2014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郑福德、杨晖、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对郑福德、杨晖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该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4年3月31日郑福德在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郑福德、杨晖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郑福德、杨晖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792元及给付自即日(2016年3月28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3500元及诉讼费用。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对郑福德、杨晖的借款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与被告郑福德、杨晖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了贷款,被告郑福德、杨晖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内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其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被告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前所述,中国邮政储蓄密山市支行要求借款人郑福德、杨晖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792元及给付自即日(2016年3月28日)起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福德、杨晖、李霞、柳宏生、闫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福德、杨晖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792元,合计122792元,以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87%计算),给付律师费用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承担前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7元由被告郑福德、杨晖、林荣密、李霞、柳宏生、闫霞负担137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担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盛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