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兆强与王东亮、宋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强,王东亮,宋维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523号原告张兆强。委托代理人李务军,东海县石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亮。被告宋维玲。原告张兆强与被告王东亮、宋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关立新独任审判,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强的委托代理人李务军、被告王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维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0日,被告王东亮以经营缺少周转金为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在原告处借现金50000元整,并立借据一份签字按手印,由石梁河信用社职工宋维玲即第二被告作担保,同时口头约定该借款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即偿还。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时无钱偿还为由推托至今。综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东亮辩称,我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没有钱,不能一次性还清。被告宋维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被告王东亮向原告张兆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张兆强现金伍万仟元整小写50000元,月息2%。借款人:王东亮××139000担保人:宋维玲158××××2739”。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两被告均未偿还。遂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王东亮当庭陈述、原告所举的被告王东亮、宋维玲书写并签名借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东亮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王东亮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宋维玲为被告王东亮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宋维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兆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宋维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东亮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平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附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帐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帐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