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磊诉被告李志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磊,李志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963号原告杨金磊。被告李志力。原告杨金磊诉被告李志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金磊无法提供被告李志力或其近亲属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李志力送达应诉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金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4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杨金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