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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磊诉被告李志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磊,李志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963号原告杨金磊。被告李志力。原告杨金磊诉被告李志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金磊无法提供被告李志力或其近亲属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李志力送达应诉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金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4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杨金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