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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执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冰花与禹州市君发钧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第141号于冰花申请执行禹州市君发钧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冰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单位禹州市君发钧瓷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5)偃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弼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