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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代青辉与赵永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青辉,赵永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835号原告代青辉。被告赵永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青辉与被告赵永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青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青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青辉负担。审判员  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