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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龚军与袁伟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军,袁伟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06号原告龚军,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焦丽,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户,住址同上,系原告龚军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伟威,男,31岁,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军和被告袁伟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军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伟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军撤回对被告袁伟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龚军负担。审 判 长  荣雯芳审 判 员  徐新静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