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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忠飞、张洪新、郭克彬与吉林市爱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飞,张洪新,郭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赵忠飞,男,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申请执行人:张洪新,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申请执行人:郭克彬,男,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市爱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忠飞、张洪新、郭克彬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爱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吉中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将执行款11.31万元汇入我院账户。本院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四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吉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