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6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1288号原告王××。被告孙××,无职业。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风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3年2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告是搬出去居住了,但没有两年,当时搬出去是因为我们的平房要拆迁,孩子有哮喘,原告让被告和孩子去被告弟弟家住楼房,原告找个管住的单位上班,并不是因为吵架而分开的,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双方曾发生过矛盾。后来原告搬出去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素。原、被告既然已经结婚,就应当承担起维护家庭和睦、稳定的责任,不应草率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近二十年,并生有子女,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虽然婚后发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彼此关心、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夫妻间矛盾可以化解,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涛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