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余姚市永创电磁阀有限公司与宁波力弘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永创电磁阀有限公司,宁波力弘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永创电磁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余建宏,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力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9013619D。法定代表人:景韵玮,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永创电磁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力弘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45352.8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355352.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345352.80元,于2016年4月26日前支付20000元(已履行),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8万元,2016年6月5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从2016年7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50000元,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若一期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执行标的(含违约金10000元)要求一次性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执行费52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