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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关于卫丽亚、陈昌平、何桂香与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丽亚,陈昌平,何桂香,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卫丽亚,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申请执行人:陈昌平,男,200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申请执行人:何桂香,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酉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关于卫丽亚、陈昌平、何桂香与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