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志振申请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振,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337号申请人:李志振。被执行人: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志振申请执行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邯劳人仲案(2015)5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劳人仲案(2015)5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