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淑珍与杰恩斯汗·叶里买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珍,杰恩斯汗·叶里买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田淑珍,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杰恩斯汗·叶里买斯,男,哈萨克族,1972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田淑珍与被执行人杰恩斯汗·叶里买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田淑珍的要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89000元,诉讼费1300元,合计90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254.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杰恩斯汗·叶里买斯交纳案件款20000元,对被执行人杰恩斯汗·叶里买斯依法进行了“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案件款70300元未执行,申请人田淑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一初字1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木 汉 · 阿 合 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