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营、毛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营,毛永强,毛国战,李国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54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营。被告毛永强。被告毛国战。被告李国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营、毛永强、毛国战、李国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妍 搜索“”